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文樊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樊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樊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相同、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