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奕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奕任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盧奕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之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並考量附件所示六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盧奕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