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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真陳怡安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志

劉銘傑

謝明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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