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文志
劉銘傑
謝明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劉銘傑
謝明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