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翊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 日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翊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