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附民字第518 號
- 原告
- 趙沛姍
- 被告
-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基金簡字第8 號(由110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 年度附民字第518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基金簡字第8 號(由110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