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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榮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被告許家榮之下方,應補充「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後,確認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而辯護人之漏載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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