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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上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富容

上訴人
即被告
鄒紀威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683號、107年9月21日107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就令監所長官嗣後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已經逾期。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具狀向監所長官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下稱甲案)、107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下稱乙案)提出上訴(聲請狀誤載為刑事抗告狀,然細究書狀內容應係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之意),然上開甲案業於107年6月21日確定,乙案業於107年12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甲、乙案)查核屬實,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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