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宸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宸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庭,然被告於110年3月11日警詢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7號卷第9至1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輝雄於110年3月6日警詢時、110年3月9日警詢時、110年4月21日偵訊時、本院110年8月24日準備程序時之指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13至14頁、第15至16頁、第121至12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卷第91至93頁】,與證人姚兆孝於110年3月6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17至18頁】,迭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並有帳務資訊、服務異動申請書(蔡輝雄門號0000000000)、案發現場翻拍畫面、起訴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