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宸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宸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庭,然被告於110年3月11日警詢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7號卷第9至1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輝雄於110年3月6日警詢時、110年3月9日警詢時、110年4月21日偵訊時、本院110年8月24日準備程序時之指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13至14頁、第15至16頁、第121至12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卷第91至93頁】,與證人姚兆孝於110年3月6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17至18頁】,迭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並有帳務資訊、服務異動申請書(蔡輝雄門號0000000000)、案發現場翻拍畫面、起訴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2217號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