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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簡志龍顏偲凡鄭富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翊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 日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翊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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