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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簡志龍顏偲凡藍君宜

原告
朱繼明
被告
黃宇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