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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齊潔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靖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靖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靖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齊 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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