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受判決當事人(被告)「江灝霖、江灝霖」,應更正為「陳緒凡、江灝霖」。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陳緒凡、江灝霖」,本院將第一個受判決被告「陳緒凡」,誤植為「江灝霖」(江灝霖重複贅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