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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曾淑婷呂美玲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美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740號、第741號、第742號、第743號、第744號、第745號、第746號、第747號、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第751號、111年度偵字第6309號、第7115號、第7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美蓮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網路銀行帳戶(連同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綽號「阿弟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呂文益、陳炳宏、任恆順、黃秀媚、吳素雲、張健財、林惠珠、林惠仙、黃健祐、黃素香、吳俊民、曾聖儒、李秀如、賴來金、劉建宏、陳詠霖,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各編號項下「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入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112年4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先後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27號、111年度偵字第3808號、112年度偵字第17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0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分別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金額 備註 1 呂文益 110年12月22日至111年1月10日 LINE上聽信自稱「Quant-Fin客服張富」及「Quant-Fin萬古長紅A200」之指示匯款,以投資期貨獲利,嗣要聯繫對方時均無人回應,始發覺遭詐騙。 111年1月10日11時14分 10000元 偵2314 2 陳炳宏 110年12月22日至111年1月10日 LINE上聽信自稱「Quant-Fin-孫耀龍」及「Quant-Fin-Tina」之指示匯款,以投資股票獲利,嗣要聯繫對方時均無人回應,始發覺遭詐騙。 111年1月10日9時45分 350000元 偵2511 3 任恆順 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14日 接獲簡訊,宣稱可以投資外匯期貨賺錢,依指示到Google play下載專用APP(Meta Trader 4),在APP操作投資,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3日 500000元 偵3638 4 黃秀媚 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1月14日 接獲簡訊,以LINE聯繫,下載專用APP可以投資保證獲利,依對方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1日13時9分 0000000元 偵3804 5 吳素雲 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12日 接獲簡訊,以LINE聯繫,下載專用APP可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加入Meta Trader 4,在APP操作投資,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1日9時44分 0000000元 偵3812 6 張健財 110年12月間至111年1月13日 LINE暱稱「櫻桃」,以投資美元期貨指數,加入「AI機構運作146群」,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2日11時40分 111年1月13日10時56分 500000元  400000元 偵3814 7 林惠珠 110年12月間至111年1月13日 以「假投資」詐騙手法,透過通訊軟體LINE「孫耀龍」、「林宏旭」等帳號與林惠珠、林惠仙聯繫,帶領操作、穩賺不賠,誘導被害人加入「QUANT-FIN」之不詳投資網站並匯款儲金,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0日 180000元 偵4131 8 林惠仙 110年12月23日至111年1月11日 同上 111年1月10日11時18分 650000元 偵4131 9 黃健祐 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21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麗娜」及「A」以投資美元期貨,指示黃健祐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2日14時25分 100000元 偵4346 10 黃素香 110年11月中旬至111年1月11日 LINE之「quant-fin社群」,認識暱稱「孫耀龍」、「Tina」、「阿海」、「QuantFin-黃志申」等人,慫恿黃素香至投資網站「quantfin」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黃素香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0日12時2分 111年1月10日12時38分 20000元   180000元 偵4348 11 吳俊民 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13日 LINE加入「Double點金」910群組,暱稱「思妤」、「QuantFin-陳雅瑤」誆稱保證獲利,吳俊民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0日10時14分 40000元 偵4507 12 曾聖儒 110年11月18日至111年2月15日 LINE暱稱「家萱」提供虛擬錢包及操作期貨APP「Meta Trader 4」,以投資股票、期貨,指示曾聖儒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3日12時38分 111年1月13日12時40分 28000元   28000元 偵4896 13 李秀如 111年1月8日至111年2月14日 LINE加入「E21機構無風險套利社」客服李經理誆稱保證獲利,李秀如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3日12時50分 50000元 偵5988 14 賴來金 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21日 LINE認識暱稱「助理-林諾瑄」,加入群組「E19機構運作719群」,對方要求賴來金加入網路平台APP智能化量化社區及自稱客服經理-李經理後,邀請賴來金加入投資美元期貨指數,賴來金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3日12時30分 200000元 偵6309  15 劉建宏 111年10月27日至111年2月17日 LINE加入Meta Trader 4,在APP操作投資股票、美元、黃金,劉建宏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2日14時24分 50000元 偵7115  16 陳詠霖 111年1月12日起至111年2月8日 LINE認識暱稱「雲朵有點甜」,在「MT4」平台進行美金、比特幣投資,陳詠霖依指示匯款,嗣後發覺受騙 111年1月12日15時 50000元 偵735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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