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 原告
- 張心齡
- 被告
- 陳右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9號(由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9號(由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