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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謝昀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溫智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111年度易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智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溫智翔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對本院於111年9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