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溫智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111年度易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智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溫智翔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對本院於111年9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