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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藍君宜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童薰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薰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後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30日至108年7月9日 108年8月13日至108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30日 108年08月30日 111年02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09月23日 108年09月23日 111年04月06日  備註  編號1-2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2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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