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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眞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誠

謝友維

鄭益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誠、謝友維、鄭益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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