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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周霙蘭李岳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丞

闕佑安

王麒皓

楊盛淯

吳禹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庚○○、丁○○、己○○因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 ○○ (中文名:杜文桓,起訴書誤載為杜文恒,應予更正)、天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觀典文創有限公司、乙○○均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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