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威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闕佑安 王麒皓 楊盛淯 吳禹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庚○○、丁○○、己○○因傷害等案件,前 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 ○○ (中 文名:杜文桓,起訴書誤載為杜文恒,應予更正)、天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觀典文創有限公司、乙○○均具狀撤回告訴 ,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