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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辛茹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受判決當事人(被告)「江灝霖、江灝霖」,應更正為「陳緒凡、江灝霖」。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陳緒凡、江灝霖」,本院將第一個受判決被告「陳緒凡」,誤植為「江灝霖」(江灝霖重複贅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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