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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桂金施又傑姜晴文

附民原告 王保華

附民被告 余佑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1年度金訴字第341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7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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