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 原告
- 黃念平
- 被告
- 周金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22號、第370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64號、第3836號、第5032號、第8615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65號案件),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