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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石蕙慈李岳姜晴文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謙
選任辯護人
許富寓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被告
羅駿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被告
平國威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55號)」,均應補充為「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55號、1234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刑事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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