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文謙
- 選任辯護人
- 許富寓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瑞律師
- 被告
- 羅駿
- 選任辯護人
- 范瑋峻律師
- 被告
- 平國威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55號)」,均應補充為「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55號、1234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刑事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