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第5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信村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