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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石蕙慈

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村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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