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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鄭富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凱揚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下午4 時,在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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