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附民原告 林忠政
附民被告 高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附民原告 林忠政
附民被告 高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