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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桂金陸怡璇李岳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佩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啟成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21、6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柯佩君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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