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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2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辛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昱明
選任辯護人
許俊明律師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準備程序時坦承認罪,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0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選任辯護人,並自行尋求與被害人和解,而簽立和解書,出具新臺幣(下同)35萬元(10萬元現金、25萬元本票)擔保修復遭其行竊之「基隆第一景」消防機房管線機電線路,並預計114年11月30日(前)修繕完成(詳本院卷內114年9月25日和解書),而具狀請求本院於其修繕回復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參本院卷內114年10月3日刑事陳報狀)。是本件「量刑」基礎恐有變更,為確保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及因應「量刑」情狀之變更,本件擬再開辯論,並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傳喚被告杜昱明及告訴人楊麗華到庭,並通知被告辯護人再開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2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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