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提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被逮捕拘禁人
- 陳錦煌
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逮捕人陳錦煌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聲字第10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因傳訊未到,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即依法拘提未果,於114年5月20日發布通緝,嗣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114年5月21日7時2分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前將被告執行逮捕歸案,並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基隆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通緝(協尋)案件移送書、被告調查筆錄、執行筆錄、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