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致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2月19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2月4日來電及於114年12月5日檢具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願意認罪並聲請再開辯論(詳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本院卷第363至366頁),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件再開辯論,並定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5分進行準備程序(同日下午2時條調解庭進行調解),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