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李○樺
- 法定代理人
- 李禹稷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李家蓁
- 被告
- 周永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交簡字第109號(由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交簡字第109號(由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