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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福康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偉庭

具 保 人 王文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文振因被告廖偉庭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於112年6月16日經法院於訊問後諭知具保20萬元,由具保人當日出具現金保證2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字第58號)附卷可稽。嗣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案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37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駁回確定。被告移送執行後,經檢察官按址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亦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核發之被告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被告完整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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