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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建豪
選任辯護人
張碧雲律師

柯淵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建豪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蘇建豪於警詢、偵訊時均自白犯罪【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165號卷第9至12頁、第61至63頁】,核與其於本院115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時坦述:「{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經被告詳細閱覽後回答)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也跟辯護人討論過。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承認犯罪。三、我已經把廢燈管都載回去並給專業回收公司處理,都清除完畢了。四、我沒有因本件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我是因為想說清潔隊可以幫忙處理燈管,我未將事情查驗清楚說清潔隊可不可以丟,我以為清潔隊可以丟,後來經過他們環保局分隊長跟我約談後,跟我說不能丟,我隔天就把它載回來了,環保局有確認我已經清除完畢了,但是我沒有環保局的文件可以提供,我沒有收到環保局任何通知,他們沒有開紅單給我。五、我希望庭上能給我一個機會,給我緩刑的機會,我願意接受服社會勞動等條件,我有家人要照顧,工作也不能斷。六、聲請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希望法官給我一個改過自新機會,我已經深刻反省,給我一個機會,我要撫養媽媽,我願意接受社會勞動跟法治教育,請庭上從輕量刑給我一個緩刑的機會」等語明確,與辯護人於本院115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時辯稱:「一、本件採認罪答辯。二、補充: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希望能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本件被告已將本案全部廢棄物清除完畢,處理方式我們在今日書狀被證1 有提出清運照片及交給專業回收商處理的單據、發票等資料,環保局部分在被告載運回來的時候清潔隊有拍照,但是被告沒有相關紀錄留存,鈞院認為有必要的話,請函詢環保局清潔隊調查相關處理情形,再者因為已清除完畢,沒有造成進一步傷害或污染,被告本身沒有因此獲利,請求法院斟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而且經此偵審程序已深自反省不會再犯,本件適用法律顯有情輕法重之情況,請法院依法酌減其刑,如能依法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也同意,也請求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讓被告工作不中斷,以法治教育或社會勞動方式彌補他的過錯。三、另補充被告沒有前科,素行良好,請庭上一併斟酌。」等語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辯護人115年5月12日刑事準備程序暨答辯狀及其檢附被證1 被告清理本件廢燈管之文件及照片、發票、被證2被告戶籍謄本影本1份、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書1件在卷可佐。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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