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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勝男
指定辯護人
蔡亜哲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9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勝男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審認關於被告所陳毒品上游之部分,尚有證據亟待員警調查及釐清,為此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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