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通緝到案之被告甲○○釋放(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六號)。
二、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肆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現行犯即被告甲○○釋放(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二號)。
三、惟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囑託拘提亦然,有送達證書十四紙、拘票二紙及其報告書一紙、囑託拘提函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拘提未獲函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