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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通緝到案之被告甲○○釋放(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六號)。

二、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肆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現行犯即被告甲○○釋放(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二號)。

三、惟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囑託拘提亦然,有送達證書十四紙、拘票二紙及其報告書一紙、囑託拘提函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拘提未獲函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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