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十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十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