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具 保 人 黃壽春
- 被告
- 蔡汶倫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黃壽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汶倫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黃壽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蔡汶倫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