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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具 保 人 黃壽春

被告
蔡汶倫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黃壽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汶倫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黃壽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蔡汶倫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何怡穎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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