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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具 保 人 甲○○

       (原名周富宗)

被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原名周富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甲○○(原名周富宗)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