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具 保 人 甲○○
(原名周富宗)
- 被告
- 乙○○
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原名周富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甲○○(原名周富宗)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