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法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緝31│有 期│九十年九│基隆地│ │年度簡上│.⒎⒈ ││7號 │徒 刑│月九日 │檢署│基隆地院│字第3號 │ ││竊盜 │柒 月│ │偵4370│ │.⒌ │ ││(執行中)│ │ │、4313│ │ │ ││ │ │ │號 │ │ │ │├────┼───┼────┼───┼────┼─────┼────┤│執1103│有 期│九十年五│基隆地│ │年度訴緝│.⒎⒈ ││號 │徒 刑│月間 │檢署│基隆地院│字第號 │ ││電信法等│肆 月│ │偵4833│ │.⒌ │ ││(執行中)│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