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號)。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六紙,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至於具保人聲請退保部分,已分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而裁定駁回之;其理由已於該案詳述,於茲不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