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 公訴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二人共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號、第二九0九號、第二九一0號、第三一二一號、第三三一九號、第三四六六號)及移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0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延展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宗有十餘宗,其事實及證據複雜,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為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而裁定延展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宣判。茲以同一原因,再行裁定延展,並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至於以獨任法官裁定之原因,已於前次裁定說明綦詳,於茲不贅。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