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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火炎齊潔何怡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順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 定
代理人
陳建志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 怡 頴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