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蔡博文
宋枝福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蔡博文、宋枝富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號及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號),由具保人蔡博文、宋枝福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