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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號)。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六紙,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至於具保人聲請退保部分,已分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而裁定駁回之;其理由已於該案詳述,於茲不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六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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