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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號、第二九0九號、第二九一0號、第三一二一號、第三三一九號、第三四六六號)及移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0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延展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宗有十餘宗,其事實及證據複雜,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為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而裁定延展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宣判。茲以同一原因,再行裁定延展,並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至於以獨任法官裁定之原因,已於前次裁定說明綦詳,於茲不贅。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盧 鏡 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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