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火炎何怡穎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號),聲請解

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前經本院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茲被告以雙親年邁且業均定居於馬來西亞,而其父林順坤更因身染糖尿病病症,現正住院治療中等情詞為由,聲請本院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據被告提出之醫療紀錄,足認被告稱其父林順坤現正住院治療等語,尚非無稽;再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業經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審結在案,被告目前確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王慧惠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