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男 四
- 選任辯護人
- 林宇文律師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號),聲請解
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前經本院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茲被告以雙親年邁且業均定居於馬來西亞,而其父林順坤更因身染糖尿病病症,現正住院治療中等情詞為由,聲請本院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據被告提出之醫療紀錄,足認被告稱其父林順坤現正住院治療等語,尚非無稽;再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業經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審結在案,被告目前確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