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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具 保 人 甲○○ 男 五

即被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七千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號)。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經囑託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四紙、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囑託拘提函及拘提未獲之回函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發布通緝令(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始經緝獲歸案。: 既有逃亡之事實,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盧 鏡 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