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具 保 人 甲○○ 男 五
- 即被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七千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號)。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經囑託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四紙、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囑託拘提函及拘提未獲之回函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發布通緝令(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始經緝獲歸案。: 既有逃亡之事實,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