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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鄭景文王美婷曾雨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廿三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其住所均未到庭,此有傳票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查詢系統各一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拘提其住所未獲,此亦有拘提報告一紙在卷足憑,另本院傳喚被告自行陳報之居所地即台北縣萬里鄉○○街九號一樓,傳票亦經退回,郵務士送達時註明「遷移不明」、「目前空屋」,此有傳票送達回證之信件封面可資佐憑,可見被告顯已逃匿。另本院經合法傳喚具保人乙○○,並命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開庭時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竟收受傳票而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陳碧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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