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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福康齊潔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4歲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3年11月10日、94年1月10日、94年3月10日、94年5月10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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