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44歲
- 選任辯護人
- 林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3年11月10日、94年1月10日、94年3月10日、94年5月10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