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0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