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易字第57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王福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
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易字第57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王福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