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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福康王慧惠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易字第57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官  王慧惠

                 法官  齊 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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